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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城检察:检察公益诉讼助力妇女权益保护

2023-03-13 17:16:26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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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更好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近日,武城县检察院针对用人单位未充分保障产假期间妇女工资待遇等问题,开展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

2023年1月,该院发现辖区内多家单位对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不到位,未落实妇女在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的法律规定,侵害了妇女应当享有的权益。为确保办案效果公平公正,该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该县妇联、县总工会、行政机关、部分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

听证会上,检察官围绕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违法、监管部门是否应当监管等方面进行介绍。在听证人员形成一致听证意见后,该院向行政机关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积极履行职责,依法监管,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随后,相关行政机关已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同时对全县企事业单位妇女劳动保障权益情况行为开展监察。

为进一步引导广大妇女群众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院还开展专项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现场解疑答惑等方式,向群众解读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规定。

下一步,该院将持续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加强与县妇联、县总工会的协作配合,聚焦妇女权益保障领域,更好承担起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任务,不断优化妇女权益保障发展环境,倾力为“半边天”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七十七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陈显斌)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刘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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