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隔夜酒”危险驾驶案件。
犯罪嫌疑人陈某于2024年9月25日晚12点在自家沿街门市饮酒后休息,次日早上6点左右陈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回家路上被当场查获,现场执勤民警对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225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陈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检测,酒精含量为186.1mg/100mL。该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故以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最终陈某被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提醒:酒精在人体内代谢的速度是由人的体质和酒精摄入量决定的,由于个体存在差异性,许多人在宿醉之后体内酒精没有代谢干净,所以会出现表面上人清醒,实际上酒未醒的情形。因此,在喝完酒的第二天,若不确定是否已经彻底“酒醒”,为了自身及他人着想,请勿开车。 (刘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