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头条  |  要闻  |  山东  |  中国  |  国际  |  文旅  |  体育  |  评论  |  财金  |  教育  |  汽车  |  消费  |  吃喝  |  映像  |  周刊
首页>德州频道>内容详情

新建居住区、学校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5% | 《德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2023-01-16 16:18:12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1月16日,记者从德州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德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德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连山介绍相关工作情况。

《条例》筑牢立法为民理念,将“绿化为民”明确为立法基本原则,让为民绿化贯穿条例制定始终,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普遍关注的老旧小区绿化、树种选择、大树砍头等难题开展制度完善,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条例》强化城市绿化指标的刚性约束。城市绿化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内容,是营造优美城市环境的重要保障。条例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主体、批准、变更程序以及绿线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确保了城市绿地空间布局规划精准落地,更好地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城市绿地率既是确保城市总体绿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刚性指标,为此,条例将建设项目绿地率纳入强制性内容,第十条规定了新建居住区、学校等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提高了绿地率标准,强化了城市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作为法定指标,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绿化权益。

《条例》加强部门监管,提升城市绿化建设质量。条例对城市绿化工程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验收等环节作了重点规定,明确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竣工验收资料档案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保附属绿化工程从设计方案的审批,到建设施工,再到工程的验收,全程都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参与。

《条例》完善增绿途径,扩展城市绿化空间。条例鼓励和引导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项目实施立体绿化,充分利用边角地、废弃地、闲置地,积极推进口袋公园、小微绿地建设,拓展城市绿化空间,提高绿化空间利用率,从而达到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的目的。条例还规定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要保持和适当增加绿地面积,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可以采取多点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护绿增绿,助力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居民幸福感。

《条例》明确养护主体,分清养护责任。针对不同园林绿化所属的类别确定了公共绿化、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等六类养护管理责任人,特别对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明确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责任。

《条例》突出德州特色。按照“小切口”“小快灵”要求,结合德州实际,做好立法本地化,讲好“德州方言”。一是有效改良绿化土壤。我市处于黄河下游冲积平原,气候干旱少雨,土质属盐碱土壤,严重影响城市植物的正常生长,通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条例规定可以根据土壤质地、盐碱程度、地下水位等情况,依据德州市《园林绿化种植土壤》标准,科学改良绿化用地,使绿化土壤符合种植要求。二是科学选择城市树种。条例通过明确乡土适生树种名录制定,优化植物配置等措施,选择适宜本市生长植物种类,科学种植常绿树种,逐步提高常绿树种种植比例,加大市树、市花推广力度,突出城市特色。

《条例》聚焦民生热点难点。条例围绕群众关心的切身问题,科学设计条款,积极回应群众呼声,增强法规实用性、可操作性。一是树木修剪问题。部分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对树木修剪标准等方面不明确,条例从养护规范、修剪标准、技术指导等方面做出规定,重点突出了不得去除树冠的行为,避免树木过度修剪,通过科学、精细化修剪等措施,保证树木的健康生长,营造优美的城市绿化景观。二是杨柳飞絮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主体责任,强化联防联治,加强工作督查,做好杨柳飞絮等植源性污染的监测和治理。三是针对群众关切的擅自占用居住区绿地、共有绿地划归个人使用的问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开发单位应当如实公示住宅项目配套绿地比例、绿地面积,不得将居住区共有绿地划归居民个人使用”,明确法律责任,切实提高群众对城市绿化的获得感、幸福感。(翟翔宇)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刘培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