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记者从德州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德州市引黄干渠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4条,将潘庄、李家岸、韩刘、豆腐窝4个引黄灌区的干渠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为保护对象。
《条例》明确了负有管理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引黄干渠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相关政府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干渠管理相关工作。以立法形式确定了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明确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条例》明确了管护责任。为保持引黄干渠良性运行,强化日常维护,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明确了进行渠道清淤、加强工程设施日常维护、除险加固的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巡查、协同配合机制。
《条例》规范了建设行为。针对引黄干渠的建设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明确引黄干渠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对涉及地方政府资金配套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足额配套的职责。对在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项目,规定了审批程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影响,规定了补救措施。
此外,《条例》设定了相关处罚。根据上位法和德州实际,条例科学设定部分法律责任,便于执行。(翟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