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德州市民政局、德州市财政局、德州市医保局联合出台了《德州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为了帮助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更深入更全面了解这项制度,6月15日,德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德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社会组织发展中心主任、新闻发言人闫荣熙,德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胡长林出席,解读《认定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起草背景
德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病有所医问题,尤其是把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作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2022年12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德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孤困儿童,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正式提出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概念。2023年3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从省级层面明确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德州市在充分调研摸底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就有关条款不断调整完善后完成文件会签,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联合出台了《认定办法》。
《认定办法》首次明确德州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范围、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低保人员、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员以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作了明确剥离,填补了全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群体社会救助事项的政策空白。
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包括总则、认定条件、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明确了认定范围。具有德州市户籍,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照程序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明确了认定条件。《认定办法》最主要内容体现在第五至七条“认定条件”部分。第五条规定,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救助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患者本人在山东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且不超过德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3.家庭财产符合德州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
《认定办法》第六条,对上述规定中涉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作了进一步界定:是指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包括参照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管理单独支付的药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下同)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
《认定办法》第七条,对上述规定中涉及的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条件作了进一步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核算认定参照《德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但在家庭收入核算时,对于因患重病增加的刚性支出项目,不得重复扣减。家庭财产认定参照《德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有关规定,但允许拥有评估价值不超过当地年城镇低保标准3倍的机动车辆。家庭收入认定和家庭财产状况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情形,适用于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
明确了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流程。一是在申请主体方面。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由患者本人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二是在认定程序方面。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明确了认定后的相关要求。一是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以做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为准。二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一次有效,针对自申请之月前12月产生的个人负担费用,由医保部门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待遇。三是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信息共享、主动发现工作机制,为乡镇(街道)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提供支持。乡镇(街道)应当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工作,健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档案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电子档案。(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