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德州市召开“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第三场,邀请德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洪贵,德州市司法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路平,德州市司法局执法监督科科长王志伟出席,介绍《德州市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和《德州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制定背景
近年来,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全省工作大局,落实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着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取得明显成效。但与市场主体需求和群众的期盼相比,还存在着一定差距,尤其是企业的整体满意度还不高,对入企执法检查的随意性、重复性、多头性等问题反映强烈。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市司法局将规范涉企执法作为今年的“一把手”营商环境项目,牵头起草了《德州市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和《德州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以下称“两个办法”),9月11日,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主要内容
《德州市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
共分为总则、制度规范、保障措施和附则四章24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内容进行了规定。通过完善涉企检查制度措施,加强对涉企执法检查的规范管理,最大限度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第二章制度规范。进一步明确涉企行政检查的各项制度,主要从检查备案和检查计划制定、重点检查领域、联合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面对涉企行政检查进行规范。同时,围绕检查流程、检查方式、抽样检查、执法信息录入等检查程序进行细化完善,确保程序合规合法。
第三章保障措施。主要围绕检查纪律、社会监督、回访制度、违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附则。规定了文件的有效期限。
《德州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是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共21条,系统运用信用机制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全面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科学性。
明确分级分类监管标准。根据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或部门领域内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将企业风险由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监管频次,高信用企业无事不扰,低信用企业严格监管。
规定监管方式和例外情形。除现场检查外,还可以通过网络监测、远程监管和移动监管等途径实施非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办法还规定在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和根据问题线索开展的个别检查等特殊情形下,不适用分级分类监管。
规范监管结果运用。发现企业问题,优先通过合规指导、督促改正等柔性方式处理,处理结果与信用监管、风险预警、风险提示相结合,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姜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