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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德州出台经营场所登记细则,这几类情况要避开

2025-09-23 17:07:02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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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德州市召开《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霍宪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一科科长宋超,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科科长杨健出席,介绍《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起草背景

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是规范市场秩序的基础环节,既能明确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归属,确保监管部门精准定位、有效执法,也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筑牢制度根基。2024年5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目前,省内威海市、聊城市等地已出台实施细则。2018年12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也已到期。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和现实工作需要,需重新制定。制定和出台《实施细则》,是德州市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质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起草过程及依据

2025年2月,市审批服务局启动《实施细则》起草工作,在学习借鉴上海市、长春市、威海市、聊城市等地先进经验基础上,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查找问题、研究对策。3月21日,形成初稿。3月26日—4月26日,通过市审批服务局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3日,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企业代表、律师召开评估论证会。期间,同步征求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4月29日—5月27日,组织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等13个部门进行会签,共收到2条反馈意见,全部吸收采纳。5月28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进一步研究。6月3日,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7月18日,通过了合法性审查。8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该文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

《实施细则》的重要举措

明确了不适用承诺制的情形。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能通过住所标准化地址库在线查验且非住宅的,适用于申报承诺制。但不能共享获取地址在线查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列异企业、住所属于住宅、已被提出异议的地址及其他等6类情形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申请人仍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规定了住所使用文件的具体形式。明确了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各类市场主体应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的具体形式,梳理了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形和用于替代不动产权证书的材料形式。

提出了便利化登记措施。提出了“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中注册地备案”等便利化措施,明确“一照多址”适用全市范围内,“一址多照”适用物理分割后的地址或集中办公区,“集中注册地备案”方式登记可以免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对于经营电商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规定了相关部门职责。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与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审管衔接工作。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责依法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问题。

《实施细则》出台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精神,坚决把国家和山东省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最新要求落到实处。

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质量,更好地指导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工作。

可以合理释放场地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筑牢制度根基。

有利于加深企业群众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的理解和认识,有利于提升企业群众办事的便捷度、体验感和满意度。(赵美琪)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刘培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