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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批次样品中28批次不合格——德州市监局公示2025年第8期食品安全抽检结果

2025-10-27 16:37:57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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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4日,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德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8期 总第263 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市监局对糕点、豆制品、酒类、粮食加工品等31大类共810批次产品开展监督抽检,最终检出合格产品782批次,不合格产品28批次,不合格产品涉及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水产制品等品类,不合格项目包含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微生物污染等问题。

抽检整体情况

本次抽检覆盖生产、销售、餐饮等多个环节,抽检产品涵盖糕点、豆制品、酒类、粮食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速冻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产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蛋制品、保健食品、水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糖果制品、罐头、食糖、蜂产品、食品添加剂、饼干、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蔬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冷冻饮品共31大类,抽检范围广泛,涉及德州市内宁津县、德城区、齐河县、禹城市、夏津县、庆云县、武城县、平原县、陵城区等多个区域的商超、餐饮店、学校食堂、生产企业等经营主体,检验机构包括山东匠造检测有限公司、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梅里埃检测技术 (青岛) 有限公司等多家具备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

不合格产品具体信息

本次抽检发现的28批次不合格产品,问题集中在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等方面,具体信息如下:

1.银座集团德州商城有限公司陵城分公司销售的山药:抽样日期为2025-06-05,检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1.09mg/kg(标准值≤0.3mg/kg),检验机构为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

2.禹城市蜜果水果店销售的杨梅:抽样日期为2025-06-07,检出糖精钠 (以糖精计) 0.0394g/kg(标准为未经加工的鲜水果中不得使用糖精钠),检验机构为梅里埃检测技术(青岛) 有限公司。

3.宁津县保店前杨农家超市销售的黄瓜:抽样日期为2025-06-03,检出噻虫嗪0.57mg/kg(标准值≤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北晟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4.平原县榴颜悦色甜品店的橙子(秾橙):抽样日期为2025-05-26,检出联苯菊酯 0.13mg/kg(标准值≤0.05mg/kg),检验机构为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

5.德州运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张雷牛肉板面店使用的大碗:抽样日期为2025-07-09,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28mg/100cm2(标准为不得检出);检出大肠菌群(/50cm2)(标准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山东世通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6.山东双和商贸有限公司的芹菜:抽样日期为2025-06-04,检出毒死蜱0.17mg/kg(标准值≤0.05mg/kg),检验机构为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7.夏津县成杰果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芒果:抽样日期为2025-06-04,检出乙酰甲胺磷 0.087mg/kg(标准值≤0.02mg/kg),检验机构为梅里埃检测技术(青岛) 有限公司。

8.夏津县仟味水产经营店销售的冻南美白虾(带头带壳):规格型号为1.5千克/盒,抽样日期为2025-03-27,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 (以SO₂计) 0.365g/kg(标准值≤0.1g/kg),检验机构为梅里埃检测技术(青岛) 有限公司。

9.临邑县恒源金利源商店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为2025-06-15,检出克百威1.32mg/kg(标准值≤0.02mg/kg);检出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4.35mg/kg(标准值≤1mg/kg),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0.邹平圣豪购物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销售的芒果:抽样日期为2025-07-31,吡唑醚菌酯0.266mg/kg(标准值≤0.05mg/kg);检出噻虫胺0.075mg/kg(标准值≤0.04mg/kg),检验机构为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 集团有限公司。

11.乐陵市迎松平价超市销售的葱:抽样日期为2025-07-28,检出噻虫嗪1.13mg/kg(标准值≤0.3mg/kg),检验机构为山东匠造检测有限公司。

12.夏津县果果鲜水果经营店销售的芒果:抽样日期为2025-06-04,检出噻虫胺0.16mg/kg(标准值≤0.04mg/kg);检出吡唑醚菌酯0.12mg/kg(标准值≤0.05mg/kg),检验机构为梅里埃检测技术(青岛)有限公司。

13.临邑县惠客隆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辣椒:抽样日期为2025-06-20,检出噻虫胺0.20mg/kg(标准值≤0.05mg/kg),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4.德州市德城区文哲水产调料店销售的荔枝:抽样日期为 2025-08-01,检出除虫脲0.81mg/kg(标准值≤0.5mg/kg),检验机构为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 集团有限公司。

15.齐河县果之缘生鲜超市 (个体工商户) 销售的姜:抽样日期为 2025-06-04,检出噻虫胺0.51mg/kg(标准值≤0.2mg/kg),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6.银座集团德州商城有限公司陵城分公司销售的生姜:抽样日期为2025-06-05,检出噻虫胺0.32mg/kg(标准值≤0.2mg/kg),检验机构为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

17.武城县城区树芹水果店销售的芒果:抽样日期为2025-05-30,检出吡唑醚菌酯0.120mg/kg(标准值≤0.05mg/kg),检验机构为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

18.庆云县爱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长豆角(豇豆):抽样日期为2025-06-04,检出啶虫脒0.49mg/kg(标准值≤0.4mg/kg),检验机构为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19.德州康博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自制海蜇丝:抽样日期为2024-11-18,检出铝的残留量 (以即食海蜇中Al计) 597mg/kg(标准值≤500mg/kg),检验机构为滨州市检验检测中心。

20.宁津县开瑞副食店销售的黄瓜:抽样日期为 2025-06-06,检出噻虫嗪1.15mg/kg(标准值≤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北晟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1.陵县富华水产店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为2025-06-06,检出氟唑菌酰胺1.18mg/kg(标准值≤0.5mg/kg),检验机构为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

22.德州市德城区尚多购食品超市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为2025-06-03,检出噻虫胺0.026mg/kg(标准值≤0.01mg/kg)、噻虫嗪 0.55mg/kg(标准值≤0.3mg/kg),检验机构为山东匠造检测有限公司。

23.德州市德城区果然动人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为2025-07-31,检出噻虫胺0.040mg/kg(标准值≤0.02mg/kg)、噻虫嗪0.039mg/kg(标准值≤0.02mg/kg),检验机构为食药环检验研究院 (山东) 集团有限公司。

24.宁津县英子超市销售的芒果:抽样日期为2025-06-07,检出噻虫胺0.12mg/kg(标准值≤0.04mg/kg),检验机构为河北晟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5.庆云县尚堂镇振峰超市销售的沃柑:抽样日期为2025-06-02,检出联苯菊酯0.18mg/kg(标准值≤0.05mg/kg)检验机构为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26.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立龙羊汤馆使用的大碗:抽样日期为 2025-07-08,检出大肠菌群 (/50cm²)(标准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山东世通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27.禹城市得鑫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为 2025-06-17,检出噻虫胺0.063mg/kg(标准值≤0.02mg/kg)、噻虫嗪 0.097mg/kg(标准值≤0.02mg/kg),检验机构为梅里埃检测技术 (青岛) 有限公司。

28.庆云县聚家乐生鲜超市销售的尖椒:抽样日期为2025-06-04,检出啶虫脒0.67mg/kg(标准值≤0.2mg/kg),检验机构为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不合格项目解读

针对本次抽检中出现的不合格项目,结合相关标准及专业知识,具体解读如下:

含铝食品添加剂,比如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等,在食品中作为膨松剂、稳定剂使用,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含铝食品添加剂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但长期过量摄入铝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腌制水产品(仅限海蜇)中铝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为500mg/kg。

糖精钠是普遍使用的人工合成甜味剂,在人体内不被吸收,不产生热量,大部分经肾排出而不损害肾功能。但如果长期摄入糖精钠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规定,未经加工的鲜水果中不得使用糖精钠(以糖精计)。

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对姜蛆、 蚜虫、斑潜蝇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了噻虫胺在食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

噻虫嗪是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胃毒、触杀和内吸作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了噻虫嗪在食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

吡唑醚菌酯为杀菌剂,属于甲氧基氨基甲酸酯类,通过抑制菌株的呼吸作用,进而达到杀菌的效果。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唑醚菌酯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了吡唑醚菌酯在食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

乙酰甲胺磷属内吸性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该化合物进入人体后会抑制体内胆碱酯酶,长期食用乙酰甲胺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了乙酰甲胺磷在食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

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防腐剂和抗氧化剂,具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但长期食用二氧化硫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规定,鲜水产(仅限于海水虾蟹类)中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的最大使用量为0.1g/kg。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餐(饮)具中不得检出大肠菌群。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衣粉、洗洁精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其主要成分十二烷基磺酸钠,是一种低毒物质,因其使用方便、易溶解、稳定性好、成本低等优点,在消毒企业中广泛使用,但是如果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控制不当,会造成洗涤剂在餐(饮)具上的残留,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采用化学消毒法的餐(饮)具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应不得检出。

毒死蜱是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杀虫剂,具有良好的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毒死蜱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了毒死蜱在食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

联苯菊酯,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对多种叶面害虫有效,对某些种类的螨虫也有效,属于拟除虫菊酯类性农药。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联苯菊酯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了联苯菊酯在食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

啶虫脒是一种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作用,对蚜虫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啶虫脒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了啶虫脒在食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

咪鲜胺是一种广谱高效杀菌剂,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咪鲜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了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在食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

氟唑菌酰胺是琥珀酸脱氢酶抑制剂类杀菌剂。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氟唑菌酰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了氟唑菌酰胺在食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

克百威又名呋喃丹,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常见的一种杀虫剂。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克百威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了克百威在食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是一种非内吸性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了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在食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

除虫脲是非内吸性昆虫生长调节剂,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在昆虫蜕皮或者卵的孵化时起效。通过食品摄入一般不会导致除虫脲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除虫脲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了除虫脲在食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

后续处置与消费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食品安全信息实行统一公布制度,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布与解读,未经授权不得发布。目前,针对本次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德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责令相关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采取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要求其分析问题原因、落实整改,同时对不合格产品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别提示广大消费者,若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本次通告中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食品安全市场环境。(王志恒)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刘培强